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昌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障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以其与被告荣昌县地方税务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荣昌县地方税务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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