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夏**土地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于2014年9月23日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要求撤回申请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蒲祯发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石柱**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龙济谷等与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代桂清与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有限公司与荣昌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江**育委员会与周**、胡顺方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执行王**责令交出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龙**与重庆市綦**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