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龙**与重庆市綦**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龙**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原告冯**、龙**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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