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龙**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原告冯**、龙**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冯**、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