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蝶软**限公司成都分和四川省**务局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由,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蝶软件**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蝶**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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