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涂明胜、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明胜、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被执行人涂明胜、张**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3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涂明胜、张**已交纳社会抚养费16000元,尚欠7200元。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于被执行人涂明胜、张**现暂无履行能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涂明胜、张**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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