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因纽吉清诉其房屋征收公告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因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平凉**民法院(2014)平中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所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问题,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不属管辖权异议范畴,本案对此不予审查。关于该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可以除外……”的规定,本案属于该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至于是否应当将本案移交本辖区基层法院审理,属于该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被告无权提出异议。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崆峒区人民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崆峒区人民政府上诉称,一审法院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不属管辖权异议范畴,不予审查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是否移交本辖区基层法院受理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上诉人无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客观实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不予受理或者移送平凉市范围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纽*清辩称,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受理起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中上诉人称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不可诉的问题,不属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可以除外……”。上诉人所在地为平凉市崆峒区,根据上述管辖的规定,本案一审依法应由平凉**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即是否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己决定的权力,并非其法定义务。本案中一审法院决定自己审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