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成都国**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受理一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案件审理中,2015年1月5日原告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受理其变更登记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国**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牛**、牛**与临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因诉盘锦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锦**新区(锦州**开发区)规划管理局锦**新区(锦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锦州分行规划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方*国诉原审被告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劳动和社会行政受理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通河**责任公司与通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案行政判决书
丁**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通化县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行政裁定书
梁**与盘锦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