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国**限公司与成都**管理局工商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成都国**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受理一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案件审理中,2015年1月5日原告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受理其变更登记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国**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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