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盘锦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盘锦**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裁定将该案移交本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王**因诉盘锦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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