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准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000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