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朱**诉安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批准一案,湖州**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浙湖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4月3日上诉人朱**以“征收补偿一事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朱**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