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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与朱**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朱**诉安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批准一案,湖州**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浙湖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4月3日上诉人朱**以“征收补偿一事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朱**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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