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黄**诉绍兴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绍兴**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浙绍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黄**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