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朱**、金华金**任公司、顾家**限公司诉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批准一案,金华**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浙金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朱**的上诉,均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