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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限公司与长兴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兴大田**公司与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兴大田**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大田**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兴大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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