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郑**以本案争议已通过协商得以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施**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永嘉县人民政府与陈德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等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奉化市松岙镇人民政府与徐**等14人(名单附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苍南**源局与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诸暨市人民政府与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瑞安市**民委员会与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兴**限公司与长兴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