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等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征收、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等9人不服被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收行政批准,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以后,原告李**等9人称其已与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等9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沈*、李**、李**、董**、凌**、吴**、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等9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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