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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