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娄**诉被告徐州市**管理中心工伤行政给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娄**以“被告同意给付”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徐州市**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冯**与如东**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陆**与南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与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费**与南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与南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徐州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