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费**与南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顺诉被告南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费*顺于2015年7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费宏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