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顺诉被告南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费*顺于2015年7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费宏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冯**与如东**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吕**与苏州市相**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农子东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周**与苏州市吴**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庄*与苏州市吴**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娄**与徐州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与南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陆**与南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