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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苏州市相**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诉被告苏州市相**管理中心、第三人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原告前用人单位已将被告划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足额支付给原告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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