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徐州市**管理中心、第三人徐州金**限公司工伤待遇行政给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徐州市**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原告南京下关**子弟学校与被告南京鼓楼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周**与无锡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沈**与被告南**管理中心等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仇**与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丰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等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宋**、张力与被上诉人南京**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冯**与如东**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吕**与苏州市相**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农子东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周**与苏州市吴**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庄*与苏州市吴**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