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子东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农子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吕**与苏州市相**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周**与苏州市吴**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庄*与苏州市吴**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等与苏州市吴**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徐州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如东**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陆**与南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苏州高**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姚**与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费**与南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