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姚**以被告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因原告姚**计划生育引发的后遗症每年给付的5000元医疗费、2400元医药费、1200元的计划生育后遗症补助费及每季度给付的1400元的生活补助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标准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姚**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