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飞不服被告南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邮寄起诉材料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7月21日立案后,于7月22日向被告南通**服务中心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飞于2015年7月27日以被告南通**服务中心同意给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范*飞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