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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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