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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李**与东海**办事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李**与被告东**办事处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依法传唤原告于2015年6月9日上午9时到本院开庭,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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