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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苏州市吴**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诉被告苏州市吴**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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