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周**诉被告苏州市吴**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周**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吕**与苏州市相**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徐州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下关**子弟学校与被告南京鼓楼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周**与无锡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沈**与被告南**管理中心等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如东**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农子东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庄*与苏州市吴**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陆**与南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张*等与苏州市吴**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