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佟任廷诉被告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邳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医保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佟**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陈**与徐州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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