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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行政补偿一案,不服临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2012年7月27日发生洪水灾害,四辆砂车堵死河道,造成上诉人耕地被毁,砂车车主补偿上诉人38500元却被临县克虎镇政府扣押。2015年8月5日,上诉人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因此,上诉请求撤销临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判令临县克虎镇政府退回被扣押的补偿款及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判令临县克虎镇政府发放上诉人应享受的救灾补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上诉人郭**没有任何证据提交来证明其提起诉讼的事实根据,且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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