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伟诉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漠河县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15)大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程*上诉称,漠河县政府的关闭煤矿行为严重违法,应予补偿。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应予立案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漠河县政府集中关闭小煤矿是按照**务院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的,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此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关闭矿井行为发生在2001年,程*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亦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一审裁定对程*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