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沙**因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以其已与南京市**管理办公室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沙**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沙**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