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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沙**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沙**因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以其已与南京市**管理办公室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沙**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沙**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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