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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志扬与海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谈志扬因与被申请人海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3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谈志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告提出被告违法不合理事项未能合理解释,故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谈志扬于2015年4月3日以已签订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谈志扬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谈志扬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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