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陈*妹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杭州**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浙杭行初字第220号行政判决。王**、陈*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同年5月6日,两上诉人以其“已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陈**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陈**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