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6日以相关补偿问题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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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万**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陈**与海门市海永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与王**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洪**与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管辖裁定书
谈志扬与海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申诉行政裁定书
高明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奉化市**办公室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邵**、王**与淳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傅**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