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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泰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6日以相关补偿问题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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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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