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万**于2015年11月5日以其所在社区大部分村民均应作为原告,拟重新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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