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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生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生于2015年6月24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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