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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汪**与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汪**诉被告泰顺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变更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汪**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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