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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与周*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刚诉被告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补偿一案,原告周*刚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刚以被告已支付补偿款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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