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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因马**体育馆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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