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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庄*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庄*因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泉山区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000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庄*以与泉山区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庄*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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