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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诉被告吉林省长白**池北区管委会、吉林省长**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吉林省长白**池北区管委会、吉林省长**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原告韩**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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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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