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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昌图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诉被告昌图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李*青已同昌图县人民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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