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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与大连长**理委员会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王**(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大连长**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第五期水产养殖项目第一批动迁补偿公示表(三咀村段)》中将原告主张的虾场确认为海参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已受理的(2010)瓦*初字第3833号于成*诉大连长**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宋**、王**、于*、冉**、王**、高**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讼争的海参圈圈体补偿即已包括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虾场圈体补偿,原告在该案中虽系第三人但已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该案判决u0026ldquo;一、原告于成*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三咀村大坝西的动迁排序号为138-145号海参养殖圈的圈体动迁补偿款归原告于成*所有;二、驳回第三人宋**、王**的诉讼请求u0026rdquo;已被大连**民法院予以维持,因此,原告属重复起诉且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原告宋**、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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