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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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