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鄂尔多**土资源局与鄂尔多斯**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有限公司土地管理处罚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执罚(2014)-C-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作出的东国土执罚(2014)-C-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为: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二、对违法占用的土地1393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陆**仟陆**拾伍**(u0026amp;yen;:69695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该处罚中的罚款缴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对该项请求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执行申请东国土执罚(2014)-C-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罚款的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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