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朝**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已将此案指定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延中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在本院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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