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抓获,为减轻林**的罪刑,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2月的一天,找到东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吕**(已故),请求吕**帮忙为林**制作一份虚假的立功材料,并当场支付给吕**现金10000元。2013年3月期间,吕**以东源县刑警大队的名义制作了林**是周某某盗窃案线索提供者的假立功材料、虚假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复印了周某某盗窃案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周某某的讯问笔录等,然后将上述材料交给被告人刘某某。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材料交给林**的辩护律师黄*乙,由黄*乙将上述材料提交给浙江省**民法院。2013年4月26日,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发函至东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要求协查该立功材料的真实性。2013年5月10日,吕**私自以刑警大队的名义函复确认林**是周某某盗窃案线索的提供者,并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2013年11月25日,浙江省**民法院对林**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确有立功情节。林**案一审结束后不久,被告人刘某某又给了吕**现金1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1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协查函及回执,律师函,吕**提供给被告人的接受案件登记表,逮捕证、拘留证,周某某的讯问笔录等,证人吕**、曾某某、古某某、范某某、黄**、陈某某、林**、林**、林**、黄*乙证言,中共东源县公安局委员会文件及干部情况简介表,广东省暂扣财物收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归案后认罪服法,有悔悟之意,请求从轻处理意见,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