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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办理邓州市孟楼镇街北一块地皮的报批手续时,向邓州市**楼中心所支部书记余某某行贿20000元现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邓州市国土资源局证明、中共邓**局党组文件、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孟*国土资源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邓州**察监所检察科证明、证人余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证言等证据载卷,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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