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周**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字(2014)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2015年2月4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石桥村四、五组交界处修建一栋“两违”建筑后,找到六盘水市钟**区服务中心“两违”组巡查队员孙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其“两违”建筑逃避查处,孙某某同意后在石桥办事处附近收受周某某现金1万元,在孙某某陪的帮忙下“两违”工作人员没有对该“两违”建筑进行查处。

2、2013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亲戚田*(基本情况不详)在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石桥十组王*甲家旁边修建一栋“两违”建筑,被“两违”办的人员查到后,找到周某某请其帮忙找六盘水市钟**区服务中心“两建”办说情,让田*把房子修好,不要拆除房屋。周某某同意后找到六盘水市钟**区服务中心“两违”组巡查队员孙某某,请孙某某帮忙让亲戚修建,不要拆除亲戚修建的“两违”建筑。孙某某同意后找到同事邓*(另案处理),让邓*帮助周某某亲戚修建的“两违”建筑逃避查处。2013年3月的一天,周某某在其车上送给孙某某现金3万元,孙某某收到钱后分给邓*2万元。邓*收钱后,告知徐某某(另案处理)上述情况,让徐某某一起帮助该“两违”建筑逃避查处并分给徐现金1万元。徐某某、邓*等“两违”工作人员没有对该“两违”建筑进行查处和拆除。

3、2013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亲戚赵*(基本情况不详)在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白泥村木材市场对面修建一栋“两违”建筑,被“两违”办的人员查到后,找到周某某请其帮忙找六盘水市**社区服务中心“两违”办说情。周某某找到六盘水市经济开发区石桥社区服务中心“两违”组巡查队员孙某某,请孙某某帮忙不要拆除其亲戚所修建的“两违”建筑。后孙某某找到同事邓*,让邓*帮助周某某亲戚修建的“两违”建筑逃避查处。2013年3月的一天,在石桥办事处附近周某某在其车上送现金12000元给孙某某。孙某某将钱分6000元给邓*。邓*等“两违”人员没有对周某某的“两违”建筑进行查处、拆除。该“两违”建筑至今仍未被拆除。

4、2013年,被告人周某某在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石桥四、五组(王*乙别墅背后)交界处修建一栋大砖小瓦大顶的“两违”建筑,被“两违”巡查人员查到,周某某找到六盘水市**社区服务中心“两违”组巡查队员孙某某,请孙某某帮忙不要拆除其所建的“两违”建筑。孙某某同意后找到同事邓*、徐某某,一起帮助周某某在石桥四、五组交界处修建的“两违”建筑逃避查处。2013年的一天在石桥办事处厕所边周某某送现金30000元人民币给孙某某,孙某某在川心小区C加酒吧分给徐某某10000元、邓*10000元。徐某某、邓*等“两违”人员没有对该“两违”建筑进行查处、拆除。赶至石桥办事处对辖区内“两违”建筑进行拆除大行动时该“两违”建筑才被拆除。

5、2013年6、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白泥村长期淹水的地点修建一栋160平左右大砖小瓦顶的“两违”建筑。被“两违”办的人员查到后,周某某找到六盘水市**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孙某某,帮忙不要拆除其所修建的“两违”建筑,孙某某找到同事邓*和徐某某一起帮助周某某白泥村交修建的“两违”建筑逃避查处。2013年6、7月份的一天,在白泥村周某某在其车上送现金27000元人民币给孙某某,孙某某在川心小区C加酒吧分给邓*20000元,邓*分给徐某某10000元。徐某某、邓*等“两违”人员没有对周某某的“两违”建筑进行查处、拆除。直至石桥办事处对辖区内“两违”建筑进行拆除大行动时该“两违”建筑才被拆除。

6、2013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白泥村长期淹水的地点对面修建一栋100平左右大砖小瓦顶的“两违”建筑,周某某找到六盘水市**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孙某某,帮忙不要拆除其所修建的“两违”建筑,孙某某找到“两违”巡查队员邓*,让邓*、徐某某帮助周某某在白泥村修建的“两违”建筑逃避查处。2013年6月的下天,在白泥村周某某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给孙某某,因为周某某修建的“两违”建筑是两栋,邓*、徐某某等人嫌给钱少了,随即对周所建的“两违”建筑进行拆除,周某某打电话问孙某某,孙某某说钱不够让再拿一万二千元,后周某某在石桥办事处门口再次送现金一万二千元给孙某某,孙某某分了2万元给邓*,邓*分给徐某某1万元。后*某某、邓*等“两违”人员未对周某某修建的“两违”建筑进行查处、拆除。

7、2013年,因周某某在六盘水市红桥新区有栋“两违”建筑政府要征用,为能得到赔偿,周某某找到六盘水市钟**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孙某某帮忙找六盘水市钟**区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徐某某签字证实该“两违”建筑为合法建筑,帮助周某某获得赔偿。孙某某找到徐某某请徐**,随后孙某某告知周某某同意帮忙签字,要现金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同意先给一半,另一半待房屋赔偿后再给孙某某。2013年的一天,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周某某送现金一万五千元给孙某某,孙某某拿1万元给徐某某。徐某某签字证实该房屋不属“两违”建筑。现房屋还未拆迁未赔偿。

另查明,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正在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收缴毒品共计11.98克(含包装)。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刑事照片,投案自首证明,立功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146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配合公安人员抓获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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