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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现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兰铁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黄某某在参与兰州西车辆段货车除锈、喷漆、洗罐等业务招投标时,请托先后担任兰**路局兰州西车辆段段长、兰**路局车辆处处长的黑某某(已判刑)给予帮助,并于2013年3月、12月的一天在黑某某的办公室两次送给其现金5万元,共计10万元。

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铁路货车除锈、喷漆、洗罐委托协议,承包经营协议书及证明,兰州**级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行个人账户查询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被抓捕归案,不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故对其不能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和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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